证券公司多收取佣金,可以要求退还吗

案情简介

年的时候鲁先生在大太阳证券公司开立了一个证券账户,并且委托大太阳证券公司代其进行证券交易。鲁先生和大太阳证券公司签订了一份《证券买卖代理协议书》,里面约定了“双方共同承诺,有关证券交易、清算、交割、费率设置、代收印花税、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事项、均按照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根据当时佣金收取的相关规定,被告一直按交易额的2.88‰向原告收取佣金。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大太阳证券公司按照指导意见,在年底,大太阳证券公司将佣金率降至0.3‰。然而,大太阳证券公司根据规定降低佣金后,因为工作失误,未降低鲁先生的佣金。鲁先生听到其他人在大太阳证券公司的佣金是按照0.3‰收取的,年10月,经过鲁先生的申请,大太阳证券公司经过逐级上报、审核、审批,将鲁先生的佣金费率由由2.88‰调整到0.3‰。可是从年1月至年10月,大太阳证券公司一直是按2.88‰扣除鲁先生佣金高达.76元。鲁先生认为,大太阳证券公司从年1月就给其他人按0.3‰的佣金率计算收取佣金,但是却是按照2.88‰的比例向自己收取佣金,这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大太阳证券公司应该退还年到年这个期间多收取的佣金。

相关规定

《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律师评析

鲁先生与大太阳证券公司双方之间系证券交易代理合同关系。大太阳证券公司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报酬。鲁先生与大太阳证券公司签订的《证券买卖代理协议书》是双方就佣金合意的体现,故无论是佣金的约定和后续的调整,都应以双方确认的协议为准,合同双方均无权单独变更合同。

在大太阳证券公司把收取佣金率降至0.3‰后,却仍按照2.88‰标准对鲁先生收取佣金,但是这个标准也并没有超出证监会和证券交易行业协会规定的限额。并且鲁先生在此期间也没有提出异议,也并未申请调整佣金比例,或与大太阳证券公司就佣金收取达成新的合意,所以说,大太阳证券公司在年1月至年10月仍按2.88‰收取鲁先生的佣金并无不当。

——END——

文字:三尺之律

三尺之律

唯奉三尺之律,以绳四海之人。

三尺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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